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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分期购车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汽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案例:

杜某从许昌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货车后,履行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购车款的义务。 在多次催促无果后,运输公司将杜某告上法庭。 12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车辆买卖分期合同纠纷案后,一审判决被告杜某支付原告运输公司欠款147620元、逾期支付违约金22143元、滞纳金33215元共计20297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8日,许昌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作为甲)卖方)与乙)购买方)杜某签订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 杜某分期付款从运输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卡车。 根据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款611528元,乙方首付11.9万元,分48个月还清,每月向甲方缴纳14476元,每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下一个月的款项(包括甲方代扣代缴等费用); 乙方必须按时全额履行合同。 逾期不能按期偿还的,按逾期已支付余额的15%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按每月2.5%计算。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留车辆所有权,乙方按时足额履行合同后,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将车辆交给杜某,杜某履行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购车款的义务。 2011年3月以后,杜某不再向运输公司支付购车款。 运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扣押杜某车辆,将杜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杜某支付车辆本金147620元、违约金10万元和滞纳金33215元。

审判中,被告杜某声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不真实。 原告因扣押了这辆车,被告无法通过运营偿还合同约定的款项。 因此被告没有违约金,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车款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拖欠原告购车款14762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款147620元、逾期违约金22143元、滞纳金33215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的其他过大诉讼请求,因证据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富华法律网)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合作、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被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选择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选择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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