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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销时能否有违约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签订一些合同。 根据内容的不同,签订的合同的种类也不同。 例如,买卖商品的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房屋的人签订租赁合同。 不管签订什么合同,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就可能被取消合同,合同被取消时有违约责任吗? 对此,富华法律网络小编做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被撤销时能否有违约责任

不能。 取消合同并不违反合同,所以取消合同后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的取消是一方过失造成的,可以要求过失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各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取消合同的情况如下。

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致使行为后果违背自己的意愿,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

2、明显有失公平签订的合同。 不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经验不足的情况下签订的、对履行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诈骗签订的合同。 诈骗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使对方表示错误意思的行为。

4、胁迫签订的合同。 胁迫是指通过他人的胁迫或强迫而陷入恐惧的、不真实的表达意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采用欺诈手段,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诈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被诈骗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采用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示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的病危状态、判断能力不足等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表现不公平的,被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以上是取消合同的内容。 这个内容详细地告诉了我。 取消合同和违约是不同的。 合同取消后没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有效力的情况下。 如果您还不知道,请关注富华法律网官网,在线咨询我们的富华法律网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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