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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中有缔约过失的规定,缔约过失有相应的表现形式,但关于什么行为是缔约过失的表现,何谓缔约过失的表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以下为富华法律网小编整理一下关于何谓缔约过失表现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哪些行为是缔约过失的表现

1、假托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假借”是指完全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 与对方谈判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恶意”是指以协商或交涉为借口,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应当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和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对方的目的和动机两部分内容。 恶意是构成缔约过失行为的最核心要件。

2、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即涉及合同订立的重要事实,是一种欺诈行为。 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行为有两个共同的特征: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诈骗方客观实施了诈骗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表达错误意思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泄露是向他人公开商业秘密,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数人公开商业秘密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公开当然违背权利人的意愿。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使用或将其秘密转让给他人。 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属于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使用价值的行为或者状态,或者违法许可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得一定利益,都可能构成缔约国的过错责任。

4、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就是说,除前三种情况外,包括违背在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订立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义务等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综合上述介绍,缔约国过错责任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以上介绍之后,对缔约过失的表现是什么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法律网络律师。 他们会为你做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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