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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什么阶段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其所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损害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过失责任诉讼有一定的时效,但在实践中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诉讼时效是多久。 今天,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缔约过失责任诉讼时效如何

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其他规定,通常是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缔约国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况

1、假托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恶意协议是指在缺乏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与他人进行协议。 其真正的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的合同,也可能是错过竞争对手的商机。

2、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重要事实。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在内的标的物真实情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违反该义务即构成欺诈,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况。 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不履行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带义务,违反强制合同订立义务。

三.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

1、此类责任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是合同成立后,而是在先违反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不是合同订立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方一方有违约在先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自签订合同并开始相互接触协商后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债务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此学说上也称为附随义务。 虽然这种义务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根据社会一般的交易观念进行评价,当事人应该承担。 主要不作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义务。 这些义务基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进行协商时,已经从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依赖关系,尽管合同不成,但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 如果违反了这些义务,就是签订合同的过失。

3、对方当事人有损失。 这种损失是财产损失,是信赖的利益损失,不是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 即合同无效、被取消、不能成立的有过错。 违约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这也是两种责任的主要区别。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律其他规定,通常为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小编登陆我们的富华法律网网站咨询在线律师。 他们会对你的问题做出详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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