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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吗,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约定过失责任过失区分怎么样? 我相信很多读者还没有理解合同过失这一法律概念。 合同过失责任过失如何划分自不必说,以下是富华法律网络小编通过合同过失的概念、构成、表现等法律知识来解答读者相关内容。 约定、过失、责任、过失区分是什么样的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具体而言,缔约国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接触协商时,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为附带义务。 也就是说,相互合作、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真诚等义务。 当事人违反其附带义务,破坏合同订立关系的,构成合同订立的过错,可以承担责任。

2、应当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但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导致相对人遭受的利益损失,该信赖利益应当基于合理的信赖产生。 也就是说,利润必须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在一方合同签订阶段通过一方的行为使合同成立或有效。 如果从客观事实上不能信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即使支付了高额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应当无过错。 这里的过失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附带义务,对合同最终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取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合同订立过错责任。 另外,责任的大小与错误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损害他人信赖利益为责任条件,其落脚点是行为的最终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

4、缔约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行为人在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其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这是这一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四个条件中的任一个都必不可少。 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国的过失责任。 四、要件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

什么是约定的过失

合同订立上的过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缔约过失责任情况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假托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恶意协议是指在缺乏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与他人进行协议。 其真正的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的合同,也可能是错过竞争对手的商机。

2、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重要事实。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在内的标的物真实情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违反该义务即构成欺诈,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况。 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不履行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带义务,违反强制合同订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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