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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由谁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损失包括哪些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效力问题。 订立合同有一定原则,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订立合同的过错,订立合同的过错间接损失由谁承担?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

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缔约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间接损失的,应当由过失方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损失的范围

一.缔约国过失直接损失的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除了所遭受的损失外,还包括损失的利益,即因合同订立的过失造成的合同(交易)机会的损失,也称为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如果不赔偿这一损失,不仅违背民法上的全面赔偿原则和恢复原状原则,也不利于良好交易秩序的形成。 但是,对信赖利益中的损失利益的赔偿,应当限定其利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并且其损失与约定的过失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此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1、合同签订费用,为签订合同而去实地考察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为准备履约保证金和实际履约保证金所支付的费用,如向购买者运送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签订合同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变更或被取消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残疾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合同签订费用、准备履约保证金、实际履行支出费用而损失的利息等。

二.缔约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范围

1、因信托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利润机会损失,即丧失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获得其他利润损失。

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更具体的限制。 即赔偿上限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非过失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者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改进。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缔约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间接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援助,请通过富华法律网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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