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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违约金过高法律不予保护吗,居间合同违约金过高法律不予保护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这样一起签订中介销售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不得隐瞒交易量。 否则,必须隐瞒销售额的50%向经纪人支付违约金。 结果,委托人违约,经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支付巨额违约金。 法院支持他的请求吗? 中介销售签订合同

2004年9月5日,陈某与泰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中介销售合同,约定陈某为贸易公司介绍沥青销售。 成交后,贸易公司不得自行与用户直接联系业务。 该用户即将使用的贸易公司沥青均属于陈某的业务。 贸易公司将陈氏促成的交易量每吨报酬20元支付给陈氏,并按每吨5元支付陈氏的交易接待等费用,超出的价格部分全部支付给陈氏,贸易公司在成交日支付报酬。 贸易公司在隐瞒交易量的情况下,隐瞒销售额的5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如果延迟向陈某支付报酬,将按日1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至同年10月26日,与贸易公司在海安的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发生总业务量872.34吨的沥青买卖业务。 其间,贸易法定代表人牛某曾于9月14日、9月15日通过存陈某银行卡分别向陈某支付23000元、4552元。 2004年12月30日,牛先生向陈先生出具了承诺书。 在这份承诺书上,兹先生和陈先生合作了工程公司的沥青业务。 后来分手了。 我自己没有业务交流(贸易公司)。 陈先生在这份承诺书上填写了“结算到9月22日为止”。

为双方的辩解进行辩护

2005年6月7日,陈某以贸易公司隐瞒交易量、拒付房费、违约为由,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我介绍了贸易公司和工程公司达成了沥青销售业务,贸易公司只是向我履行了到2004年9月23日为止的义务。 后贸易公司违约的,直接向工程公司销售沥青,隐瞒交易量支付房费。 要求贸易公司支付我的居住费18292.40元,违约金499121.20元。 陈氏诉讼投标额的计算方法为: 2004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贸易公司与工程公司实际交易522.64吨,按此前结算中介报酬的标准每吨35元(其中10元为超额价格部分)计算,贸易公司中介报酬18299 贸易公司隐瞒交易量522.64吨,不支付相应房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照该部分沥青同期市场价格每吨1910元计算销售额的50%计算。 陈先生不主张延期支付中介报酬按每日10%计算的违约金。

贸易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中介销售合同明显不公平,对本公司有重大误解,应予取消。 那只是保证了陈先生的利益,只字不提我们公司投入大量资本的利润,甚至我们公司把书贴在陈先生身上。 本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业务,非经陈某介绍发生,双方合作进行的该公司业务报酬已于2004年12月30日结算。 本公司虽然没有公开,但不隐瞒与工程公司的业务量。 不会延迟原告报酬的支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不能按一定比例的销售额,而应该只是住院费,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也要按照银行利息确定。 要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是否违约分别举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贸易公司向工程公司销售沥青的业务是发生在陈某中介介绍所,贸易公司违约隐瞒交易量,还是向陈某拒付房费”的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举证。 陈某凭中介销售合同、牛某承诺书、法院调来的工程公司与贸易公司进行沥青买卖交易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了诉讼主张。 陈某还提供证人书面证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牛某出具承诺书的事实。 贸易公司提供销售沥青的南通某公司的证明、增值税发票及自己给工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自己购买、销售沥青的差价仅为每吨10元,陈某按合同获得的居住费最低每吨20 贸易公司还提供了两张银行卡存款的收据,证实与陈某结清了账款。

对此,法院综合中介销售合同、牛先生承诺书、工程公司证明及见证人证言,认为贸易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沥青销售业务是通过陈先生的介绍发生的,贸易公司仅与陈先生结算了截至2004年9月23日的中介报酬,其馀中介均为中介牛某2004年12月30日出具的承诺书和贸易公司购买、销售部分沥青业务的发票、银行卡存款2份收据,不足以推翻陈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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