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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和违约责任是否并行处理,停工损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因一方原因造成停工的,造成损失,同时造成违约的,被损害方可以同时主张停工造成的损失和违约的违约责任。 停工损失与违约责任是否并行,现由富华法律网小编详细解答。

一、停工损失和违约责任是否并行

1、因工程停工造成损失,停工时间同时违约的,可以同时主张停工时间损失和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施工日期,有权要求停工、赔偿职工损失。

二、工程停工索赔条件是什么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实际情况不符合合同规定,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 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如下。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损失;

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增加承包人费用;

4、发包人延期付款期限造成承包人损失;

5、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通过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因一方原因造成停工,造成损失,同时造成违约的,被损害方可以同时主张停工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 希望上述内容有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单击下面的按钮咨询,或者在富华法律网上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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