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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是什么意思,转让合同违约要赔多少违约金

事件,1993年9月23日,某工*厂与b公司签订了订单安装合同。 1995年4月6日,b公司、工*厂、a公司、**大世界贸易集团分别以原甲、元乙、新甲、协调人的名义,就b公司与工*厂签订的该合同中部分订单安装合同涉及的工程移交给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按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将该合同涉及的工程转让给a公司,原甲方支付的11.5万元由新甲方支付给原甲方,a公司于1995年4月15日前预付厂*厂20万元。 工*厂在同年4月20日前将装饰材料运到施工地后,a公司将在10天内支付20万元。 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a公司对应工*厂25万元,余款5个月内支付。 该工程于1995年8月15日竣工,1996年8月13日通过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同意使用,并颁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书。 1997年3月22日,工*厂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将工程款返还给a公司,a公司将价款(工*厂代理人)辛)”的协议。 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于1997年9月25日确定竣工结算成本。 工*厂承包了部分实际发生的材料价款和安装费,共计100多万元。 1999年7月22日,工*厂以a公司预付40万元,工程完工后支付8万元,尚欠工程款52万余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和利息。

审理中,a公司认为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2001年1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工程质量不合格。 另外,工*厂没有与之结算过,未支付的责任不在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两次合同转让,第一次,B公司向A公司转让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订货安装合同相关的工程。 本次转让以建设方**大世界贸易集团为协调人,总承包方b公司为原甲方,新甲方a公司与原乙工*工厂四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有效。 第二次是b公司将对a公司的11.5万元债权转让给工*厂。 补充协议第一条只约定原甲(b公司)预付款11.5万元由新甲) a公司)支付给原甲) b公司)。 工*厂提交的转让仅为b公司单方面证书,未提供a公司同意转让或b公司通知a公司的证据。 此外,a公司否认收到来自b公司的转让通知,表示不同意转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该转让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涉及的该债权的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a公司,也没有得到债务人a公司的同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和验收后5个月内支付价款,逾期按银行最高利率支付利息。 工程于1995年8月15日竣工,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1996年8月13日通过工程质量考核,但a公司在验收后5个月内未支付余款。 后工*厂多次向a公司催交工程款,a公司1997年3月22日又向工*厂支付8万元,尚欠款41万余元,双方此时商定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再支付。 这样,工*厂和a公司以合同的方式改变了原来的支付期限。 法律规定的支付期限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于1997年9月25日结算审查完毕。 根据双方1997年3月22日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协议,a公司向工*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时间不得晚于1997年9月25日,a公司于1997年9月25日收到发包人大部分工程款后,支付工*厂的

a公司于2001年1月16日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工*厂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并以此检测报告为证据提出工*厂交付安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a公司的这份鉴定资料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该鉴定材料是a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制作的,未经原告工*厂同意,不符合确凿证据的有效要求,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工**厂承包的工程在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合格,建设方**大世界商贸集团也未提出质量异议,已使用数年。 因此,不得确认a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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