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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过失责任是签订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内容呢? 以下由富华法律网主编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整理。 希望大家读一下,对大家有帮助。 约定过失责任的承担方法怎么样

过失责任的承担方法如下

(一)归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被取消后,缔约过失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一方。 双方已经给付财产的,由双方相互返还,其余部分由缔约过失人返还。

(二)折扣补偿。 经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订立合同的过失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者因情况变迁不再需要返还的,将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折价补偿,当事人蒙受的

(三)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应用最广泛的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因订立合同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变更或者被取消,也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弥补对方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原过失当事人的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由于对方的合同订立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变更、取消而造成的千百万损失。 这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财产返还或折扣补偿一起适用。

(四)各负其责。 即双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失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取消,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什么责任

订立合同的各方应当基于相互信任,花时间、精力、金钱进行合同谈判,双方诚实守信,负有法定的诚信义务。 协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需的,最后协商不成,也是预期和常态的风险。 但由于非正常恶意协议,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取消的,不诚实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上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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