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啊,啥叫缔约过失责任

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到合同的履行终止,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包括缔约过失,但提及缔约过失当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由富华法律网小编就何谓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介绍。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其所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损害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只能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产生; 是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即“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错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有错误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约定过失的构成

合同订立上的过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具体而言,缔约国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接触协商时,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为附带义务。 也就是说,相互合作、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真诚等义务。 当事人违反其附带义务,破坏合同订立关系的,构成合同订立的过错,可以承担责任。

2、应当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但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导致相对人遭受的利益损失,该信赖利益必须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产生的利益。 也就是说,利润必须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在一个缔约阶段通过一方的行为使合同成立或有效。 如果从客观事实上不能信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即使支付了高额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应当无过错。 这里的过失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附带义务,对合同最终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取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合同订立过错责任。 另外,责任的大小与错误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损害他人信赖利益为责任条件,其落脚点是行为的最终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

4、缔约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行为人在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其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这是这一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四个条件中的任一个都必不可少。 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国的过失责任。 四、要件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

关于合同过失的概念和构成以及相关的合同过失责任等问题,小编已经有介绍,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希望本文能有所帮助。 详情请咨询富华法律网络专业律师,获得全面的法律援助。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