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哪些情形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在进行合同订立时可能发生一定的过错,对合同订立过错的责任在表现上有多种情况,也因情况而异。 这需要大家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 以下富华法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进行了回答。 希望能帮上忙。

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哪些情形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以签订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 指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也作了规定,居其第二位。 第1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恶意进行谈判或者恶意终止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此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恶意尤指一方当事人未经与对方达成协议而开始或继续谈判。 ”例如故意与对方交涉使对方失去与他人交易的机会,或者通过与对方交涉获得不正当利益等,就属于这种约定过失责任。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涉及合同订立的重要事实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隐瞒出卖人标的物的缺陷,以及该出卖人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提供对方不存在的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这被认为是违反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的合同签订上的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中,为合同订立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商业秘密的对方应当对此保密,并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使用。 否则,就要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知悉另一方商业秘密,不考虑知悉方式;

2、知道商业秘密的一方泄露该商业秘密或者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

3、泄露对方商业秘密或非法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其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作、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因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

本文从四个方面总结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情况,希望对双方都有清楚的了解。 实际上,分析这几种情况造成的后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富华法律网络专业律师。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