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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违约金是多少钱,居间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中介合同是指经纪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理论上,中介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 以向对方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合同的中介服务的一方为中介人,接受对方提供的合同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富华法律跟网编辑一起看看中介合同的违约金是多少吧。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可以约定,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减少。 合同中,经纪人有报告真实情况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律咨询:

2004年9月5日,陈某与泰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中介销售合同,约定陈某为贸易公司介绍沥青销售。 成交后,贸易公司不得自行与用户直接联系业务。 该用户即将使用的贸易公司沥青均属于陈某的业务。 贸易公司将陈氏促成的交易量每吨报酬20元支付给陈氏,并按每吨5元支付陈氏的交易接待等费用,超出的价格部分全部支付给陈氏,贸易公司在成交日支付报酬。 贸易公司在隐瞒交易量的情况下,隐瞒销售额的5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如果延迟向陈某支付报酬,将按日1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至同年10月26日,与贸易公司在海安的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发生总业务量872.34吨的沥青买卖业务。 其间,贸易法定代表人牛某曾于9月14日、9月15日通过存陈某银行卡分别向陈某支付23000元、4552元。 2004年12月30日,牛先生向陈先生出具了承诺书。 在这份承诺书上,兹先生和陈先生合作了工程公司的沥青业务。 后来分手了。 我自己没有业务交流(贸易公司)。 陈先生在这份承诺书上填写了“结算到9月22日为止”。

律师回答说:

被告贸易公司在原告陈某中介介绍客户和沥青买卖业务后,应当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报酬,但是否向原告介绍的客户实际销售沥青以及是否确定销售沥青的基础价格在于被告,被告是否进行交易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中介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也部分履行了该合同的义务。 因此,认定合法有效,订立、履行该合同不违反被告的意愿,且不一定会给被告造成巨大的损失,进而导致显著的不公平。 原告经中介与贸易公司和工程公司发生业务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其继续与工程公司发生数起买卖业务,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法院采用该抗辩意见,并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中介报酬的30%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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