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金及实际损失怎么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

违约金及实际损失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7月26日签订锰矿购销合同,约定货物数量、单价、交货方式及违约金(占总价款的50% )。 次日,甲公司收到约110万元的电汇货款,28日,乙公司退还货款。 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控告,责令乙公司支付55万元违约金,赔偿产品差价损失12万元。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的规定,本案应以甲方公司预期利润损失为标准,提高违约金30%。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恶意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支付违约金。

[评估]

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款项的第二天全额返还,不占用该资金。 从案件事实来看,甲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受到其他方面的损失。 也就是说,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未遭受实际损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调整违约金,应该如何调整呢? 笔者赞同第一个观点。 理由如下。

1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实质上应以补偿性为原则,支付的金额需要根据损失情况具体确定; 此外,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或者过高的,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增减,以避免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距变大。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违约金的增加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 这更加强调了违约赔偿金的补偿性质。

2 .违约金过高调整的基础及参考因素。 基于违约金的补偿性,当事人可以依法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调整。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和判决。 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实际损失,但只要乙公司按合同履行,货物到达后,甲公司可以再次销售获利。 因此,预计将以利润损失为基础考虑违约赔偿金。

3 .按预期利润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更公平。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须支付总价款50%即55万元的违约金,为1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的4.6倍。 《合同法解释(二)》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过高的损失。 结合本案违约事实和损失情况,在考虑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矿产品企业的情况下,按预期利润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比较公平。

综上所述,违约未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以预期利润损失作为减少违约金的基础,并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处理违约金问题,可以较好地维护公平和诚信。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