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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

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一经签订就应该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在实践中合同的订立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如果尽管签订了合同,但一方故意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未能履行,也会导致损害赔偿问题。 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过失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确立了合同订立上的过错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订立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中出现,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因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合同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无效、变更或者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2)一方有违背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

)3)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它是为辅助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上的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制度。

负有订立合同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此没有异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赔偿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目前学者们对损失的范围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是谁造成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一过错当然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失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及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仅仅知道了对方的商业秘密,然后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据此,我们可以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研究其赔偿范围。

(一)合同不成立。 理论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预期利益、履行利益和诚信利益三种利益。 预期利润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预期的利润。 期望利润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合同实现的目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其期望会发生变化,并在合同达成后确定。 履行利润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获得的利润。 合同是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只有在合同全面履行后,预期利益才能成为履行利益。 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救济方法补充。 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预期利润和履行利润不存在。 诚信利益即信赖利益,“在大陆法中,信赖利益也称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 ”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 ’因签订合同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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