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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释义是什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委托人违反约定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 具体来说:

委托人拖延支付研发费用,造成研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发人员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研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发人员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充相应报酬,并赔偿由此给研发人员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合作事项的,或者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合作事项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研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合作事项的,研发人员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由此给研发人员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逾期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 所得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保管费后返还给委托人。 所得不足以弥补报酬、违约金、保管费的,有权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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