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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违约责任咋划分呢,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各自的违约责任

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但后来因为一些问题双方都违约了,双方违约的责任如何划分? 以下富华法律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请阅读! 【事件概要】

郝老师在周口市农作物种子经销商处,5月5日,郝老师与河南省某子公司签订了玉米等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郝老师从这家种子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种子。 为保证农民按时播种,种子公司应在郝老师发出进货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所需种子。 双方签约后三天内郝老师预付一半货款,种子破土发芽后一周内支付另一半货款。 合同同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郝老师支付预付款5万元,并于2015年5月10日至15日向种子公司发出了三次到货通知。 但是种子公司5月25日向郝老师发货了。 6月上旬,某农户种子已正常发芽,种子质量没有问题,种子公司要求郝老师支付剩余货款,郝老师以种子公司未按时发货为由,没有按合同支付货款。

郝老师想知道,在种子公司违约之前,自己必须承担违约的责任吗?

【律师的说法】

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出现违约行为为前提的,一般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滞后、不完全履行义务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郝老师在支付期满后未向种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种子公司配送给经销商郝老师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没有不同的约定,是“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笼统约定。 所以,郝老师和种子公司必须分别向对方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郝老师向种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可以扣除对方应付的3万元违约金。 也就是说,可以向种子公司支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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