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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理论界、实务界也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入手,探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遵循的限定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信赖利益限定原则司法认定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因信赖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理论界、实务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尚存在诸多争议。 笔者试从分析信赖利益的内涵入手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信赖利益的定义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 只有当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其中的损害事实即信赖利益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在过失损害赔偿领域,信赖利益是指合同各方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合同有效成立而恢复该成本的利益。 其特点如下。

(一)信任利益来源于合理信任

在缔约方对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合理信任之前,其所有的财产利益、机会利益都是普通的现有利益,而不是信赖利益。 合理信任支出成本,才能产生信任利益。

)二)保护信赖利益的结果,使信赖利益恢复到约定前的状态

信任利润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实际上是财产成本和机会成本无法挽回而造成的无意义的消费。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指信赖人再次恢复所消耗的财产成本、机会成本,再次恢复因信赖而变化的财产状态,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损害的定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得包括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指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受他人侵害而享有的利益。 主张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含固有利益的学者主要基于缔约各方未能保护好的责任基于对对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存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聚合。 其中,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 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法解决。 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也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解决,势必混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债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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