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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知识有哪些问题,侵权和违约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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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知识有哪些

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缺陷产品给该产品的买受人造成损害,产品的销售者、制造者与作为买受人的被害人之间原是合同关系。 双方当事人是该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两种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二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前者依法发生,后者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带义务、保护义务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两种责任的竞合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不仅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且损害他人的法定权益。 即违反侵权行为法规范。

2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违约,或者违约行为造成被害人法定民事权益损害。

3 .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侵权行为时,加害人与被害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的,出现此时既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又可以视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如某工程机械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销售塔吊合同,合同全部价款33万元,建筑公司预付1万元,安装调试后承诺支付全部价款,质量要求按工程机械厂出厂标准执行,在实际履行中、 工程机械厂已如约履行了交货和安装调试义务,建设单位也先后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11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未按期支付,正在使用中,由于质量原因塔吊这件事,对工程机械厂来说,存在着施工单位是否违约的问题,对建设单位来说,对建设单位来说,存在着存在是否侵权问题,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性质不同,对于合同诉求,机械厂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建设单位实际接收和使用塔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价款。 否则就会违约。 另一方面,建筑公司使用塔吊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可以通过侵权索赔解决,但不应在合同索赔中将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抗辩或反诉提起。 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案件的关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被损害方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被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具有选择权,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诉讼管辖上的选择权。

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竞合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2.赔偿范围上的选择权。

合同的损害赔偿以赔偿受害者的预期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为目的,从而使受害者可以从交易中获得应得的利益。 产品损害行为的被害人由此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被害人若能就此举证,可以允许被害人选择合同责任获得利益赔偿,但根据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很难包括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被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或者合同赔偿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依照侵权指控起诉。 第一,缺陷产品对第三方的损害,第三方与产品制造商、销售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第三方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选择合同责任的,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可以按合同的相对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以在合同时预见违约的后果这对第三方不利。 第二,缺陷产品会造成受害者的人身伤害。 违约责任只对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造成的人身伤亡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 因此,合同债务人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超出合同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损失不应当赔偿,应当按照侵权责任处理。 如上所述,塔吊造成的人员伤亡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第三,缺陷产品造成的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判例和学说都不允许受害者根据合同责任获得精神赔偿。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其损害也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因此,原则上,被害人不能通过合同诉讼获得精神赔偿。 被害人主张精神赔偿的,只能根据侵权责任请求赔偿。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他认为其他缺陷产品会造成损害。 被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 加害者对此没有选择权,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被害人选择不明或者未选择的,法院应当按照被害人有利原则进行审判,帮助被害人进行有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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