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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合伙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事件介绍

1993年8月31日,申请人(中方)与被申请人(外方)签订合营合同。 根据合营合同,合营企业注册资本1360万元,其中申请人以土地、厂房、国内配套设备及部分现金共计出资9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申请人投入的外汇折合人民币4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期到位。 申请人应当在土建工程完工前60天通知被申请人购买设备。 被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完工前30天保证设备到位,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80天将差额资金汇入合营企业账户。

1993年9月6日,合营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出租人a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1993年9月13日,合营合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同年9月19日,合营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3年11月6日,合营公司与b公司签订超市装修工程合同,由b公司承包合营超市装修工程。

1994年2月23日,合营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4年2月15日,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实际注入的认缴注册资本为260万元,占注册资本952万元人民币的27.3%。

经1994年4月20日合营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4年4月20日,合营公司中方投资者二期实际注入资本金合计692万元,占注册资本金952万元的72.7%,现已获中方投资者认列同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显示,截至1994年4月20日,中方投资者向合营企业共投入资金1209万元,合营合同规定中方应投入的注册资本人民币952万元已达到100%,注册资本多投入资金

在履行合营合同的过程中,虽然申请人多次催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分文出资,申请人请求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 .终止合营企业合同。

2 .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000元。

3 .被申请人赔偿因拒绝履行合营合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8,684.18元。 其中:

)1)合营企业超市装修及支付违约金的一半金额为68,515.50元。

)2)营业费支出的一半为140,168.68元。

(三)预计利润损失人民币175万元。

4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双方争论的观点

申请人观点:

1 .申请人已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出资义务。 1994年5月初,土建工程也基本完成。 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而且于1994年5月31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 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合营企业合同第六十一条规定:“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十条规定提出出资额的,应当将违约额的10%一次性交付守约一方。 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08,000元。

2 .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大大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被申请人还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以下损失:

)1)支付超市装修费用及违约金人民币137,031元。 超市是应申请人前董事长的要求设立的。 1994年1月-5月完全为被申请人独资工厂销售库服务。 被申请人拒绝投资,无法继续经营,需要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

)2)为建设合营企业,申请人花费了开办费人民币280,337.35元。

因不想过度伤害双方感情和被申请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人只收取 (1)、 (2)项损失金额的一半人民币208,684.18元。

)3)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投产后,预计年产量100万张,年产值500万美元,年利润可达500万元人民币。 因被申请人违约,合营企业不能如期投产,选择另一个项目,至少需要半年时间,申请人至少不能获得半年的利润,即175万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对此应予赔偿。

被申请人的观点:

被申请人承认不缴纳出资,表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担相应责任。 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预期利润损失和自选商场损失提出质疑的申请人提出的营业费用损失,要求补充支出单据。

仲裁庭的主要意见

1 .关于双方出资情况及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确实未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在取得合营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180天内,即1994年3月19日以前向合营企业注入任何资金。 经申请人再三催促,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尚未出资一文。 申请人从1993年9月至1994年2月20日,不仅投入土地,还投入现金人民币近350万元,此后到1994年4月20日,还继续投入现金和不动产,共计达到应缴费额。 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根本违约。 根据合营合同第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保证资金到位。 ……、双方在收到营业执照后180天将差额资金转入合营账户”、“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十条规定提交出资额的,应当一次性将违约额的10%支付给守约方。 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的,应当支付合同规定的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额10%即人民币408,000元。

2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仲裁请求

鉴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作为守约人的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仲裁庭对经济损失的计算认为:

(l )关于预期利润

仲裁庭认为,设立合资公司前的可行性研究不能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指出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包括或者可能包括多长时间内可产生的利润。 因此,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张应该赔偿生产开始后半年内的“预期利润”,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仲裁庭不支持。

)2)关于超市的损失

申请人未能提供在合营企业建成前开设自选商场双方的协议或董事会的决定。 该自选商场由合资双方经纪人承包经营,申请人也未提供该自选商场的经营承包合同。 超市有经营损失和争议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因此,仲裁庭不支持被申请人要求在本案中赔偿这种损害的主张。

(3)关于合资公司的开设费

合营企业的开办费由合营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摊,即申请人承担70%,委托人承担30%。 因此,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开设费的30%,即人民币280,337.35元30%=人民币84,101元。

3 .关于终止合营合同的仲裁请求

合营企业合同第六十一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合营各方未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或不缴纳其出资的,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催告违约方在l个月内支付或清算出资。 逾期未支付或者未清偿的,与违约方一样放弃合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方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合营企业解散,或者向合营企业申请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未付或者清偿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不出资的行为构成违约,逾期不支付出资额的,与违约方一样放弃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因此,合营企业合同应当终止,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

4 .关于本案仲裁费

本案仲裁费应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5、仲裁结果

)1)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营合同。 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合营企业解散。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000元。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合营企业部分营业费用损失84,000元。

(四)联四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核定

本案涉及合营方无出资、守约方的权利问题。 守约方终止合营合同,选方支付违约和赔偿经济损失应当符合它们的法律条件吗? 合资中守约方关于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要求是否应当满足?

(一)关于合营合同的终止条件

本案合营合同的终止,分别符合上述七项条件中第(三)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条件。 首先,本案被申请人未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全部出资义务,不能继续合营的,合营合同应当终止,其次,如令营合同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提出出资额因此,作为守约方的申请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 最后,仲裁庭根据上述两点判断,终止本案合营合同。

(二)关于合资纠纷中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在本案中,仲裁庭首先明确申请人是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全部出资,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一方。 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未缴纳分文出资,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作为违约方的中国法律和合营合同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有权要求申请人作为维护方终止合营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合同终止和要求违约金的权利,维护合同的一方在法律和合同上都明确不允许,违约金的具体支付条件和计算方法在合营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申请人的这两项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违约不出资申请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如果守约方不能举出相应证据,守约方对违约赔偿金以外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往往难以满足。 本案中申请人对超市相关费用的损害赔偿要求,仲裁庭未记录在案。 理由是仲裁庭不能证明申请人有关超市的损失是申请人违约造成的,认为有关超市的事宜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申请人关于合营企业开办费的损害赔偿请求,仲裁庭考虑到本案合营企业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迫解散,合营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合营企业确定的出资比例分担合营企业的开办费用。

结论

合营企业合同一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守约人要求终止合营企业合同,解散合营企业,并按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违约方违约行为给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经济损失应当是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经济损失赔偿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应当根据情况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合营期限较长,其生产和经营涉及市场变化、公司管理状况、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因此设立合营企业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常不能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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