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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会不会构成违约行为,居间人可以自己签买卖合同吗

委托人回避经纪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原告(经纪人)与出卖方及被告)分别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140万元购买出卖方房屋,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原告的安排,将双方买卖到原告处,以原告代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委托事项被告在签订向原告支付服务报酬14000元的合同后,原告两次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第一次未凑齐首付,第二次无故缺席,因此不能成立。 第二次安排后一天,被告私下与售房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格160万元,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原告控告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4000元。

有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但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双方没有约定,原教其要求违约赔偿,缺乏依据。 必须驳回原告的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还违反了双方在中介合同中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必须支持原告的诉求。

博主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不符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无疑表明,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仍不符合约定的,也属于违约。 本案中,作为经纪人的原告有义务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并在约定期限内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在经纪人的安排下,有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但由于被告无故缺席,原告无法完成委托事项,获得中介报酬,被告与经纪人介绍的对方私下签订了合同。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被告不服从中间人安排赴约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从合同内容来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应当适用法定形式。 那么,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吗? 客观上,被告避免了原告主动与原告介绍的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造成原告在合同成立后可以获得报酬的损失。 虽然其合同价格高于委托价格,但这并不能改变被告逃避利用原告媒体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支付报酬的事实。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所得的报酬损失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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