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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应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计算逾期办理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办理机关办理权属证书的时间。 **江东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眉等173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组诉讼案案例撰写人、论证人:杨*兰[示范点]目前商品房交易中,一般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格式合同,其中一般、 开发商根据开发商承诺提供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责任,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而开发商和购房者在遇到纠纷时,对“权属登记”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出卖人义务等问题存在分歧,在审判实践中理解不一,判决结果不一。 本案研究分析了相关法学理论,详细了解了成都市房产证和国土证的办理流程,并对上述争议问题给出了详细明确的解答,判决结果维护了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今后妥善处理类似案件奠定了基础。 [案件]上诉人(被告原审(**江东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眉等173人。 本案主要案件是张-眉等173人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2号“阳光水岸”的住宅。 该合同是成都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对建筑面积、房价、房屋交付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 其中,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置业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置业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置业公司责任致使张-眉等173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置业公司按照支付房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眉等173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眉等173人如约交付了房款。 **置业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交付住宅后,于2006年5月15日取得阳光海岸住宅产权初始登记,同年6月13日,张-眉等173人取得所购住宅分户产权证。 截至起诉之日,张-眉等173人未取得所购房屋的国土使用权证,请求法院支付2006年1月1日至张-眉等173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的逾期证明违约金。 [裁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置业公司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因其责任,张-眉等173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置业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未能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张-眉等173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须支付2006年1月1日至张-眉等173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的逾期证明违约金一审同时认为,我国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明和国土使用权证。 出卖人的权利交付包括上述两方面。 目前,张-眉等173人尚未取得住宅国土使用权证。 **置业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办理完毕。 根据判决,**江东置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眉等173人支付逾期房屋产权证违约金,自2007年4月1日至房屋国土使用权证办理完毕之日,以房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眉等173人逾期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置业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理权属登记”中的“权属”只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张-眉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置业公司统一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 本合同约定的办理权属证书的部门和时间只限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完毕后,由产权人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协助开发商办理,双方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甲(出卖人)按乙方累计支付……”中约定的() )置业公司义务,只是将办理产权证书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该条涉及的“规定期限”是指证书机构运营所需的时间,而不是180天。 总的来说,**置业公司承担逾期证明违约金的时间,应从**置业公司交付房屋后180天至**置业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材料报登记机关,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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