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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员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

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长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供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员,在六个月内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正在职业病患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以上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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