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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承担吗,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是发包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这里的报酬区别于劳务合同中的“报酬”,不仅包括承揽人支付的脑力、体力劳动的回报,还包括材料价款、零部件费用。 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 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定作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发包人报酬支付义务的成立标准

发包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承包人要求支付价款的时间是否与合同成立同时发生。 承包人领取报酬的时间通常在交付工作成果后,但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与报酬的实际取得时间不同,认为权利成立在实现前是客观真实的,其成立时间在交付工作成果前、交付前或交付后,没有实质性影响

(二)支付时间

根据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交付。 部分工作成果已支付的,发包人应当相应支付。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自己的该权利。 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交付工作成果的,以完成工作为交付时间; 需要支付工作成果的,以工作成果的交付为支付时间。

(三)支付标准

发包人支付报酬的标准,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标准支付;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通常标准支付。 常规标准是指签订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但是,合同价款包括本材料的价款和劳动报酬,但无法准确估计制作中使用的材料和劳动所需的费用。 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价款,才能避免今后纠纷的发生。 当事人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确定。

(四)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之间约定发包人逾期只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未明确支付违约金金额计算标准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参照计算逾期贷款本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根据规定,“发包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留置权是指承包人按照承包人合同约定占有发包人财产,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有权留置该财产实现债权。 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 留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留置后,给予发包人不少于2个月的履行期限; 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 但是,该条件以留置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为对象,不可行的话可以全部留置。

承包人留置权的行使,意味着承包人可以继续占有工作成果,留置后两个月履行期限届满,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作物价格、出售或者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受益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剩余的交给发包人,不足的由发包人继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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