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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买卖出纠纷 卖方诉撤销合同违约

日前,市一中级法院审结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纠纷案,卖方以未收到买方定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一中院终审认为,买方已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若房屋买卖条件尚未达成,为确保双方利益,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 据此,一中院最终下令解除双方的中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向买方返还定金12万元,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2万元。 2006年9月初,张老师与李先生及北京房源网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中介合同,约定由张老师购买李先生所有的海淀区一套楼房。 合同签订后,张老师向房源网站支付了房屋定金12万元。 没想到李先生迟迟不履行合同,9月底与张老师到房源网站开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中保合同〉及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通知》,上述合同是无效合同,李先生没有收到定金,要求解除合同。 所以,张老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12万元,卖方支付违约金12万元。 一中院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定金应从房源网站提取。 张老师在签订合同当天没有直接交给李先生,而是向房源网站缴纳了12万元定金,满足了合同约定。 在该合同中,定金由房贷网站提存意味着,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才能回收或接收该定金,房贷网站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体现定金和保存人的担保作用三方约定定金作为房费,但《居间中保合同》约定的房费网站向李先生支付房费的条件尚未达成,房费网站向张老师收取定金后,不及时支付李先生符合合同约定。 由于李先生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应向张老师支付相当于房价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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