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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抗辩权么

关于不先履行答辩权和其他的区别,有什么法律规定? 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接下来富华法律网编辑整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看看下面的内容。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有何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和履行合同解除权是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首先履行答辩权是一种临时答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只能阻止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而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 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后,合同的履行效力消失。 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面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意思就足够了,不需要借助对方的行为或意思表示。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行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是一方先行违约或不可抗力的产生导致合同不需要或不能履行,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因违约发生的,为被违约方(被违约方一般为后履行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直接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 就违约而言,如果违约导致合同不必要或不能履行,违约方只能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履行合同仍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履行。

第三,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性行使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方期间合同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实际上,不能对所有期未履行的合同适用解除的方法。 因为解除合同不一定符合违约方的最大利益。 先履行抗辩权往往能使违约方履行履约担保,最终达到合同目的。 也可以先履行抗辩权和解除合同权分两个阶段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未履行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使违约方承担财产责任。

同时履行答辩

先履行答辩权容易与同时履行答辩权混淆。 在讨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学者理解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 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当众多学者考虑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同时履行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也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同时履行在扩大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抗辩权,在扩张的意义上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权。 研究基于“扩展”同时履行答辩权将受到相关立法例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违约抗辩〕规定,因双务合同承担债务的人,在另一方未支付处理给付之前,应当拒绝自己的给付,但有义务先给付自己的人不在此限。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533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双边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在相对人履行债务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间的,不在此限。 从上述规定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实际上可以发生两种情况。 其中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在一方处理给付之前,另一方应当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其二、一方有义务先给付,未先给付的,另一方应当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在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履行答辩权。 前者是最本质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者被学者列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范围,但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适用规则、效果等相距甚远。 囿于德、日两国的规定,讨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同时履行进行延伸解释,脱离了同时履行的本质意义,且概念模糊,难以抓住要领。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探讨第二种情况,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的抗辩先履行抗辩,同时区分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和答辩权

既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就与不安抗辩权有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在有不能实现预期回报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限届满。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至的,不产生不安抗辩权,由于履行了期末至,他只能暂停准备履行,不能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需要双方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一方履行期限必须在先,一方履行期限必须在后。 先履行一方未达到履行期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无需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未达到履行期的,履行效力还处于冻结状态,也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因应对而不能给付的危险,不能实现自己的交换目的。 在对方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种危险是现实的危险,而不是现实。 如果现实的危险变成了现实,答辩的机会和必要都没有了。 先履行抗辩权对方违约已经成为现实。 先履行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不能先履行抗辩权,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构成违约行为。

首先建立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抗辩制度的履行就更加完善了。 三种答辩权同时存在。 即先履行义务的人有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义务的人同时有抗辩权,后履行义务的人先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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