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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违约损害赔偿三原则

试论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人采用财产赔偿的方法补偿因违约行为导致被害人减少的财产或者损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违约损害赔偿是世界各国一致认可的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方法是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了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情形。 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 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益在内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此外,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损失扩大和过失及第三人原因的责任。 接下来,笔者根据以上相关概念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违约损害赔偿进行简要分析。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

1、它是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责任形式。 赔偿违约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有有效的合同关系,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不成、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应当承担合同订立过失等其他责任,而不是违约的赔偿责任损失。

2、具有补偿性。 违约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对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 这种补偿主要是金钱上的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其他物品代替进行补偿。 此外,这种补偿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准。 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是有区别的。

3、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的范围和金额,可以由当事人设定。 当事人可以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方可以直接约定给予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原则上赔偿违约方遭受的实际全部损失。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和获得的利润损失应当全部得到补偿,但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此限。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在内,预期违约也称为先行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在履行期到来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履行期到来后不能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是指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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