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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的区别

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会听到很多有关合同的纠纷和违约等。 劳动合同的纠纷和违约都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面,应当对生活中的一切类型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包括劳动合同在内也是如此。 那么,富华法律网主编整理了一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赔偿”的相关知识。 违约责任涉及的相关主体:

1、用人单位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限。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强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

三、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

四.维修、更换、重塑、退货、价格或报酬减值。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被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担保、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被担保的合同当事人违约,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上述知识表明,《合同法》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为用人单位部分和劳动者部分,无论哪一方在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中发生违约现象,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我们在执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时,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富华法律网主编整理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赔偿”相关知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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