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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含违约责任范围,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错的,构成合同订立过错,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合同订立过错责任包不包括违约责任吗?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含违约责任

合同过失不是违约,所以合同过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有违反诚信原则的其他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接触协商时,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为附带义务。 也就是说,相互合作、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真诚等义务。 当事人违反其附带义务,破坏合同订立关系的,构成合同订立的过错,可以承担责任。

2、应当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但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导致相对人遭受的利益损失,该信赖利益应当基于合理的信赖产生。 也就是说,利润必须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在一方合同签订阶段通过一方的行为使合同成立或有效。 如果从客观事实上不能信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即使支付了高额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应当无过错。 这里的过失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附带义务,对合同最终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取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合同订立过错责任。 另外,责任的大小与错误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损害他人信赖利益为责任条件,其落脚点是行为的最终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

4、缔约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行为人在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其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这是这一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主编总结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协商等情形时形成的责任,缔约过失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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