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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我们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存在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合同内容一般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有违约或过失,就需要承担责任。富华法律小编给你带来相关的法律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辨析

一、发生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解决一方过失导致的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 要求订立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恢复以前状态的违约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以达到合同已全部履行状态为目的的具体责任形式,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赔偿、实际履行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得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责任不存在这样的限制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有违反诚信原则的其他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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