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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

购买合同是指购买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那么,我国如何规定有关采购合同的法律呢? 以下为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读一下,对大家有帮助。一.购买违约责任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买卖违约责任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买卖合同法定或者约定条款的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必须有效。

买卖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违约和违约责任的问题,正在履行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 被履行的,应当处理履行造成的财产后果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

2、采购违约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违反合同明确义务; 二是违约的隐含义务。 合同的明示义务是指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合同的隐含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法律应当包含在合同中的义务。 例如,甲方对标的物的权利保证往往要求甲方承担三项义务作为默示义务。 (一)对出售标的物的所有权担保; )2)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3)保证出售的标的物不侵犯他人权利。 知识产权(沈*明等著《国际贸易法》北**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3页) ) ) )。

违约责任的本质是对受害者的补偿。 在购买合同中,当事人违约后,应当进行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存款、违约金、违约救济。 这些法律后果,特别是从违约赔偿金来看,购买违约责任的性质似乎有处罚和二重性的补偿。 但从根本上说,违约责任的本质是补偿性的。 1、补偿性是违约责任存在的依据。 解决采购违约责任问题,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自始至终都至少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对抗。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没有惩罚性,但不能缺乏补偿性。 如果补偿性缺失,被害人的请求就会失去实际意义消失,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2、补偿性区分采购合同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无需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 这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决定。 购买合同的违约责任必须在若干当事人的参与下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支付来实现。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法律责任制度,具有两个最主要的作用

1、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担保。 合同法有重要的原则。 合同在于履行和履行。 该原则的根源合同的经济目的性,即合同是合同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义务,有经济利益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结果与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相反,产生财产上的损失。 担保作用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初始阶段作用。

2、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购买合同违约责任概念下的定义中,中心词是“法律后果”而不是“履行义务的保证”。 这是因为: (1)“保证履行义务”是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初始阶段作用,“法律后果”才是其最终阶段作用,其最终阶段性可以补偿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2)国家强制力保障违约责任的实现。

二.购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购买、销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对违约当事人负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要求。 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规定。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傅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有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法国就是这样规定的。 英美法系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是当事人的承诺,约定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学理上将前者称为过失责任或主观责任,将后者作为原因责任或客观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与英美法系的规定相同。 另外,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从过错责任中又分离出一个推定过错责任。 根据这一归责原则的要求,责任的成立应当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但原告并不承担证明被告对违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使被告承担证明违约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梁*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现代德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过失责任原则是西方民法的三大支柱原则之一。 它源于罗马法,强调当事人的过错,也非常重视原告的举证责任地。 在侵权行为法和违约责任法不加区分的传统民法中,该原则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行为法与违约责任法相分离,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已经有许多方面需要修改。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德国民法实行推定过失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于违约方,保护被损害方的权利,同时给违约方留下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机会,不承担违约责任。 与法国相比,过于强调合同的神圣性,发生违约时,即使没有过失也要承担责任,不留给违约方责任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过失,致使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违约的举证责任, 尚不清楚我国是实行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今后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吸收了这一新成果,应当规定如下。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符合合同

应当说明的是,考虑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与法定和约定免责条件相结合。 关于免责条件,是违约责任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因此本文限于篇幅,不作论述。

三.违约责任

(一)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价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 (通用件宽度为1----5%,专用件为10---30% )

2、供方交付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方同意使用的,按质量定价。 需方不可用的,供方应当负责包换或者包修,并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费用。 供方不能修理或退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逾期一天,由需方承担违约金,由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应当与用户协商,如仍有必要,供方应当按数量补货; 不再需要的,应当接到供应方通知后日后答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需方提货的,可以拒绝提货; 配送时,可以要求供应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求方按约定支付价款。 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合同约定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应方擅自变更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求方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当提交的技术资料或者包装物的,应当顺延交货时间,并向供方承担违约金。 如果不能提供,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行提交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时间提货的,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当事人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约拒绝接收商品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供方损失。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富华法律网上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欢迎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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