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范围,什么叫交叉违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时,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但借款人可以同时进行多项借款活动,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进行知识解答。

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

违约是指合同项下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者类似交易项下发生违约的,该违约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

违约条款可以有效地起到“警告”作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其他合同项下对方不履行的事实,判断对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能力。 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他交易项下履约的,可能陷入财政困境,履约能力存疑,本协议债权人中止与该对方继续履约的倾向增强。 同时,通过交叉违约条款,本合同项下债权人可以参与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引起的对方当事人的谈判,使其不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不利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结果,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金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日期、金额领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日期、金额支付利息。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属于交叉违约行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 交叉违约是指在有多项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借款人发生个人不履行债务,可以与其他借款合同一样违约的情形。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援助,请通过富华法律网络咨询。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