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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交叉应用法律,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合同中明确记载了违约赔偿金和损害赔偿的相关事项。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交叉适用吗? 相信很多朋友都会对这个问题感兴趣,今天富华法律小编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 希望能帮上忙。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交叉适用

不得同时主张对同一违约事实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二、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考察违约赔偿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一)没有违约赔偿金约定的

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违约金,因此不存在约定同时使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问题。

(二)约定低于发生违约金的损失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赔偿损失,而只能要求增加违约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高于发生违约金损失的

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约定略高于发生违约金的损失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可以推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2、约定高于发生违约金的损失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那么,以上就是富华法律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交叉适用的法律知识。 我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有完全的了解,并能告诉我们面临的问题的下一步是什么。 遇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护公平。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请访问富华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我相信会得到完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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