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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如何的呢,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合同订立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损害另一方信赖利益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呢?富华法律网编辑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样的?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与订立中的合同本身无关,是相对独立的。 在固有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成立履行也无法恢复,因此应当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救济。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中,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履行保护义务而造成对方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加害人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所需营养费等赔偿。 另外,残疾的,还应当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丧失扶养源造成的损失等赔偿,死亡的,还应当包括丧葬费损失、死者生前扶养人丧失扶养源造成的损失等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为订立合同而到实地调查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合同订立费用。 2 .为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而支付的费用。 例如:向购买者运送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 )因签订合同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变更或被取消造成的实际损失4 .因身体残疾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 )支出签订合同费用、准备履约保证金、实际履行支出费用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托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利润机会损失,即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 .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损失; 3 .因身体伤害减少的误工收入4 .其他利润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合同过失责任的法律知识,大家对此应该都有所了解。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改进。 如果您还想了解相关问题,请访问富华法律网,富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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