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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起诉,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使用

导读:合同解除和违约金的责任能兼得吗? 本文对合同解除和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进行解读。 我想知道是否可以同时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请参考以下内容。 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金】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兼得的问题

【事件】

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011号《散热器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承诺销售散热器,用于通州梨园云景东路园景商业公建c段工地,合同约定柱翼型散热器680型31.5元一片,480型28.5元一片,价款共计690097.5元签订合同后预付总价款的40%,到达现场后支付总价款的30%。 竣工并通过四方验收后,支付总价款的25%。 (房地产交付后)供暖季期满后支付(即总价款的5 ) ); 因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晚一天按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如果延迟30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项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2月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76039元。 被告为2008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2日交付合同约定的680型7429片、480型768片,总金额255901.5元。 2008年4月3日,被告致函原告,信中称,被告于2007年12月收到原告交付的C段40%的预付款,但由于全国金属市场整体发生较大变化,原材料铁矿粉价格持续上涨,每件取暖器价格上涨9.1元1、每单差价增加8元,合同继续履行; 2、赔偿原告50000元,解除合同; 3、c段每片上调3.5元,AB段每片上调8元,重新签订合同; 4、c段执行原价,AB段每单上调9元,继续合作,支付另议。 原告希望在2008年4月7日下午5点之前回复。 ”2008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复通知,主要内容为“按照《园景阁西区商业综合楼C段散热器》表要求的数量、结构在2008年5月16日前全部到货,不能按期送达的,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但是,被告拒绝送达。

告知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责令被告返还定金552078元,支付违约金103514.63元。

被告辩称,去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非常不公平,即使被告违约,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也太高,要求法院减少。

【裁判要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抓紧履行。 被告在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后,于2008年4月3日写信告知原告,因材料价格上涨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此前,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预期。 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此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此前,被告构成迟延履行,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在审判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出的去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对此持续履行了非常不公平的抗辩意见,但由于我国合同法不允许当事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告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因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按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如果延迟30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项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 ’预付款不是预付款。 该条款中“每迟延一天按总额5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是对被告迟延履行该违约行为规定的违约金。 现因被告有迟延履行违约行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但要求返还预付款552078元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3514.63元共计655592.63元,因金额过高,被告请求减少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散热器价款共计255901.5元。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货物已经不能归还,原告应该向被告支付货款。 原告已支付被告预付款276039元,扣除价款255901.5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价款20137.5元。 综合起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公司将原告**公司的价款返还二万一百三十七元五角,被告**公司判决原告**公司将违约金支付十万三千五百一十四元六角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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