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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富华法律据网络主编介绍,每到年末,是民工兄弟们讨薪借债的高峰期。 在建筑活动中,挪用资金控制外出务工人员工资已成为普遍现象。 当然,随着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建设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目前正在好转。 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您解答。

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发包人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后不按合同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工程不能按时施工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监理人员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设计人违约责任,因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可以从发包人设计费中扣除。 或者因设计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会同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明确了建筑活动中常见的违约现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富华法律网小编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全国各地正在推进建设,修路造桥。 建设前要做好各项安排,尤其是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工! 避免资金到期违约。 如有疑问,请在线联系富华法律网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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