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赵x、张x婚礼录像丢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提示]

我国法律只对人身侵害和人格象征物的侵害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将此赔偿纳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其他损失”范围。 这不仅是现代法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 )涧民二初字第63号(2005年2月15日) )。

[案例]

原告赵*新的,男人。

原告张*娟,女。

被告李*国,男,洛阳市涧西区某婚庆礼仪中心老板。

原告赵*新、张*娟因结婚于2006年10月与被告李*国约定,由被告李*国为原告赵*新、张*娟提供结婚礼仪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主持人提供、婚礼拍摄(含光盘制作)等。 原告赵*新、张*娟于同年10月1日与被告李*国婚庆礼仪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婚庆服务预约单一份,婚庆清单对服务项目和婚庆日期等有明确约定。 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婚礼服务费1570元。 2006年11月3日,原告赵*新、张*娟按婚期举行婚礼,被告李*国在婚期当天为原告提供相关服务,但至今视频未交付原告赵*新、张*娟,致使二原告婚姻场景无法再现,原告精神受到损害据此,原告赵*新、张*娟请求法院将原告为此交付的婚庆服务费1570元返还被告李*国,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新、张*娟为筹办婚礼与被告李*国婚庆公司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含义真实,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李*国应按合同约定为原告赵*新、张*娟提供优质服务项目。 原告赵*新、张*娟婚礼场景的视频内容是原告结婚纪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李*国作为原告服务方的当事人必须为原告赵*新、张*娟提供优质的视频内容。 但被告李*国未向原告提供原告赵*新、张*娟婚礼场景的视频资料,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人李*国要求驳回原告赵*新、张*娟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其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的请求事实清楚,本院支持。 但要求精神损失的要求太高,有些要求是支持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国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新、王*丽服务费1570元。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