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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类型,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什么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发生违约,应当对违约方一般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在实用的法律基础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解答。 实用法律基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合同目的实现。

金钱债务:无条件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有延迟履行,没有不能履行。 因此,应当适用无条件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地继续履行。 关于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未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季节性物品的供应等)。

(二)采取纠正措施

是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不需要继续履行,只需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就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办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是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价款或者报酬的减少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修理、重新制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返还价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是修理、更换、退货。

(三)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者各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当向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以弥补违约方损失的违约责任方式,该损失兼有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决定。 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事先约定,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畸形高有低都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法官对违约金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 其特点如下。

(一)违约金“低于发生的损失”或者“超过发生的损失”为条件。

)2)根据当事人的要求

)3)取决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

)4)“增加”或“适度减少”。

(四)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照实际损害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合同投标额的一定比例提前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对此,《担保法》作了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担保法单方面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核销或者收回价款。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 由此,当事人约定保证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罚则为违约责任的形式。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此外,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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