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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初探怎么写,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

我国原合同法违反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从世界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原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弊端。 统一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的违约归责原则,挑战了传统的归责原则。 根据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施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出现在本条文中。 但由于存在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排除文字,理论和实践界普遍认为统一合同法完全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笔者对该条的理解,不符合文生义。 换言之,统一合同法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与国际惯例相联系的,当然是权利义务对等适用的有偿合同,但对不能有效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而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应该区别对待,采用过错责任。

要解决无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首先要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分类等用简单的方法分析|网表。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一般分为两类。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违约方没有过错,但如果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合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违约方也无需证明自己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没有过错笔者认为对单务无偿违约适用严格责任不准确,原因简述如下。

一、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宗旨

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 否则,一般来说,无论有无过失,有损失就赔偿,将使现代赔偿制度陷入原始加害原则的老坑。 因此,无偿合同的损害赔偿除了合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一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归责性,即存在过错。 将过失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无偿违约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违背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但本质上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不是法律的强加。 法律确认合同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当追究其违约责任,是执行当事人的意志。 但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是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 合同法的自由价值作为合同自由原则集中体现。 其含义是: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限制。 例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在合同自由与公平发生冲突时,自由必须让路。 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利益并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 因非义务人的主观过失导致违约却要求责任,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容易导致合同当事人故意追究无过错违约者的责任,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据此,在统一合同法的同时,规定订立合同时公平确定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因此,无偿违约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比严格责任更为严格和科学。

三、关于分则无偿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当采用过错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统一合同法总则规定合同责任是严格的责任,但不是分成了很多条文吗? 兄庸娑; 第八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3条和107条有很大的区别,第108条、374条、406条确立的过失责任完全排除了第107条确立的严格责任的适用。 可见,总则中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是绝对化的,而是对其全面理解和运用的。 窥一斑而观全貌,无偿违约归责原则对采用过错责任具有依据和合理性。

四、根据国外立法例的参考,无偿违约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合同当然不例外,这是从《法国民法典》开始确立的归责原则。 《德国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 这些立法确认过失责任原则是合同法中无偿合同的一般规则原则。 即使是修改后的台湾民法债务篇,也会坚持无偿合同责任的过失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法的严格责任是坚定不移的,是一般的归责原则。 但英美法系并不完全排斥无偿合同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自1863年以来,英美法在强调合同义务绝对性时,开始注意到故意和过失对责任的影响。 传统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统一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但不适合机械生硬,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责任原则,也应该对无偿合同加以采用,这才符合我国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贯内容和精神

综上,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对坚持无偿合同聘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现实意义。

一、体现违约责任道德属性,贡献淳化道德风尚,在民事活动中贯彻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衡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正当地实施合同义务。 以过失责任作为无偿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违约行为负责,而只要给予合理的注意,也可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不仅可以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责任的后果,而且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概念,正当实施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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