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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演变过程以及未来走向,论述惩罚性赔偿

该责任是由加害人的恶意行为引起的,通常加害人有主观故意是主张其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失主义原则,并应坚持法定主义原则,关于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特点是什么这一问题,以下为http ,

一、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特点是什么

1、)1)该责任是由加害人的恶意行为引起的,通常加害人有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主要适用过失主义原则。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标准应当确定,以达到控制加害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 必须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决定受害者是否自主主张。 即使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3)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仅指超过法院判决实际损失的惩罚性部分。

2、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用于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他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过于狭隘,消费者的意义本身就相当广泛。 这不仅包括为自己的生活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礼物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为家人和朋友购买物品,为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是指以非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欺诈行为,人们的看法不同。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表达错误意思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的规定。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消费者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他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支付定价所得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真实或者质量有缺陷,他自己就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其他无形精神

第四,受欺诈消费者必须提出双倍赔偿要求。 由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这个要求,人民法院就不能依职权积极追究经营者两倍赔偿的责任。

据了解,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谢罪并赔偿损失。 我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单击下面的按钮咨询,或者在富华法律网上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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