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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言之,违约方不仅要赔偿违约造成的对方现实财产的减少,还必须赔偿对方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履行利益。 完全赔偿是对被害人利益进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等价交换原则看,违约当事人违约造成被害人损害的,违约当事人也应当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民法典》所称完全赔偿是指赔偿被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同时这种赔偿也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必须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从这个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的是合理预见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又称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即通常以同一类型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又称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一方违约造成损害后,被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否则,被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也作为被害人的义务减轻损害,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损失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4、损益相抵原则

抵消损益,也称为损益邮购。 这意味着,如果受害者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为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将从受害中扣除损害利益。 违约方按其差额部分赔偿。 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损益相抵是决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该规则,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和获得的利益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发生的,即违约无论被害人受到损害,还是被害人受益的,法院应当责令违约方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害与被害人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差额。 因此,盈亏相抵是确定被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被害人所遭受的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5、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体现了责任抵消原则。 同时,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中,应明确责任抵销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当事人的责任抵销,而是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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