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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有哪些障碍形式,惩罚性赔偿的几种情况

【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理论障碍、公私法二元区分障碍

公私法二元划分理论,已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成为近代法区别于古代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公法是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但从国外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以赔偿金的支付作为责任承担方式,其责任追究方式也是通过私人程序完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充民事责任的属性,并不能完全归于公法的责任机制。

私法与公法不同,主要体现在主体意思的自由度上。 私法作用于市民社会,用于调解私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对方地位理论上平等,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等部门法。 以私法中的民事赔偿方式为例,传统理论上以补充性赔偿为责任承担方式,但惩罚性赔偿除赔偿性质外,还具有惩罚性,与民法原理相矛盾,因此该制度也不能归结为私法制度体系。

惩罚性赔偿被排除在私法和公法领域之外,既难以归属于公法,也难以纳入私法,其存在与公私法领域的划分理论相矛盾。

公民不正当利益的理论障碍

杨*新老师认为:“惩罚性赔偿必然会带来其副作用,这就是为受害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倾向。” 双倍赔偿是指受害人在获得全部补偿后,获得了相当于原损失两倍的利润,这意味着受害人被害后,自身利益实现了增值"。

许多学者反对这一制度,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认为这一制度会导致“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违背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禁止不当得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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