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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有哪些案例,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有哪些条款

很多时候,我们需要东西的寄存,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服务。 这个时候,委托人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但是根据委托人的不同,也有违约责任。 那么,主要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富华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并回答了。 希望能帮上忙。

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有哪些

寄存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向保管人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保管委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保管物性质需要采取保管措施的,保管委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造成保管物损害的,由保管人自行负责。 因此,造成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保管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护委托保管人的利益,保管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保管物品,造成保管物品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违反约定擅自将保管物交付第三人保管,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发生事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经保管人同意自行使用或者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无论其主观如何,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保管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报酬。 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当从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约定保管期限的,无特殊理由要求保管委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一、支付所需费用的义务

保管合同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委托保管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保管保管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需费用以储存物维持不变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虫、防火等费用。 保管委托人拒绝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2、支付报酬的义务

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同条的保管费作为报酬。 对报酬的支付时间,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该约定,寄存人应当在收到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保管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告知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丢失后,保管人可以根据一般物品赔偿。

读了正文的内容之后,您已经理解了寄存人的违约责任了吧。 这个对寄存人来说必须理解。 当然,违约发生后,还需要根据规定进行相关赔偿。 另外,关于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大家也要好好理解。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访问富华法律网络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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