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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合同法全文

一.违约赔偿金和强制履行

惩罚性违约赔偿金可以与其他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并用,因此可以被关押在这里,与强制履行并用。 这里专门讨论赔偿性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关系

违约赔偿金是对不履行的实际违约情况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的目的是弥补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使合同达到完全履行的状态,违约赔偿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并存,但两种请求权只能行使其中一种。 否则将使债权人获得两种利益。 但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违约金请求权,不能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违约金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预定对迟延履行的赔偿额,债权人可以行使违约金请求权。 并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完全履行时可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对不适当履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更换或者重做。 修理、更换、返工属于有效地实际履行合同,只能解决合同支付本身的问题,不能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 因此,《合同法》第112条规定:“根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这一规定,除实际履行(修理、更换或者返工)以外,债权人还有损失的,债务人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性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目的,与损失赔偿的宗旨相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违约金请求权也可以与实际请求权的履行一并行使

违约赔偿金是对部分履行约定的,与不适当履行一样,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及赔偿性违约赔偿金弥补功能,支付违约赔偿金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在债务能够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其支付违约赔偿金债务人部分不履行而被强制履行的,最终达到的效果实质上与逾期履行相同,债权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关于赔偿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的论述,是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是否并用另有约定的,约定有效的,从约定中。 但是,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能否同时使用违约金和实际履行没有约定。 特别是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起诉只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不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债务人也没有异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也往往很高,债权人可以像合同的实际履行一样获得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有违约金的。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既要求实际履行,又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果债务人认为违约赔偿金已经代替债务履行,可以通过请求降低违约赔偿金的数额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违约赔偿金和损害赔偿

惩罚性违约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外的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使用。 赔偿性违约赔偿金还可以分为最低数额的损失赔偿(也称为抵消性违约赔偿金)和总额的损失赔偿(也称为排他性违约赔偿金) )。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约金是抵消性违约金,当事人除违约金外还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如果不是继续采用这样的立法例,而是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则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 因此,《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为排他性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目的本身就是补偿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而损害赔偿也是赔偿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两者指的是相同的损害,作用相同,因此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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