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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认定和计算利润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和规范这类审判标准成为民商事审判中进一步的探讨课题。 今天,富华法律网络小编就利润损失的概念和类型、计算规则、计算方法和公式、举证责任分配、不适用情况、相关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审判实务中的司法观点等领域进行了探讨和实务解答,违约,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概说

(一)所得利润和所得利润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的利润是指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润。 获得的利润必须是净利润,不包括为获得这些利润而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所得利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基础上,利用该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预期净利润。 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得的预期净利润。 所获利润损失是指被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净利润损失。 在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延迟交货而延误生产造成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不能转售给与其签订合同的下一个买方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毁约导致承包人承包经营利润损失; 在服务合同中,被服务端撕毁合同,造成了服务端预期的利润损失。

(二)可获得利润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我国民法典主要采取严格的责任制。 因此,对于违约损害赔偿,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部分而获得的利润损失赔偿当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三)可以获得利润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利润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 约定赔偿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 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害赔偿额。 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因为约定赔偿比较简单,所以以下内容只涉及法定赔偿。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要考虑到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被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完全赔偿,同时这种赔偿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一般来说,利润损失的赔偿在以下方面受到限制。

(一)可预见的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也称为应当预见的规则,是指违约方只对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不能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 在具体应用该规则时,准确把握预见的主体、时间、内容、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至关重要。 对于预见的主体和时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 即预见的主体必须是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合同时。 关于预见的内容和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讨论如下。

小编注意,可获得的利益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尤指合同妥善履行后,债权人实现或可获得的利益。 因此,如果遇到违约,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利益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情况复杂,富华法律网上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等待着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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