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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是多少,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多少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大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预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的金额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但一些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上述两种情况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以某种标准为参照系确定违约方的责任,弥补违约方的损失。 接下来就来富华法律网络编辑一起看看相关法律常识吧。 希望编辑能帮上忙。 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支付的,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提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房屋使用的,按逾期交付房屋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区同类房屋租赁标准确定。

本条有关合同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确定违约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减少请求的,应当按照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适当减少。 因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发生的损失而增加请求的,应当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本条规定内容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

1、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违约损失过多导致请求减少的,以人民法院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损失的30%为准,适当调整。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按损失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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