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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吗,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混淆。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了内容。 请阅读以下内容进行理解。 希望能帮上忙。 请阅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订立过程中,缔约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取消而承担的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合同订立过失责任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的有效成立。 合同成立前,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不能按照合同违约责任要求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合同过失责任要求赔偿。 因此,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合同的履行利益,合同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保存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并且,“在合同签订中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取消的情况下,适用合同签订过失责任。 ”因此,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看合同关系能否有效成立。 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应当适用违约责任,无需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在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 从违约债务的性质和类型来看,违约责任是违约义务,其核心是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附随义务。 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显著差异。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赔偿金的金额或者比例,或者约定定金条款等责任承担的形式。 但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另一方面,缔约过失责任只能适用缔约一方有过失时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过失责任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能让他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5、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履行利益的赔偿,必须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另一方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 .发生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 另一方面,合同订立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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