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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哪些条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条款,下面属于可以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是合同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之一。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内容呢? 关于合同法的哪些条文适用合同过失责任,富华法律网小编进行了总结。 希望大家读一下,对大家有帮助。合同法的哪些条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中第八条的解释是缔约过失责任,本条是缔约过失责任特殊形态的规定。 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方可生效的合同,负有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疏于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造成合同不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申请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申请的, 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对方的请求,认为对方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对方应当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本条是缔约过失责任特殊形态的规定。 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方可生效的合同,负有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疏于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自行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 这里的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在区分故意过失的意义上说的,而是缔约的势利表现,实际上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近代世界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损害另一方信赖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失责任也称为前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生效前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当事人开始协商订立合同时,已经从一般关系进入订立合同的阶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关系已经被特定化,他们之间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合作、分配从性质上讲,这种先合同义务不是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成为合同签订的过失。 合同不成立、无效、无效、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由合同过失行为引起的,合同过失行为人应当向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该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态有哪些。

论缔约过失的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两种合同订立过失。 一是假托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是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在合同订立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是一项得来速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非常困难。 在这次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根据审判实践列举了几个可能成为合同订立过失的情况。

(一)不履行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或者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没有生效或者被取消的;

(二)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约定,恶意中断合同签订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申请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申请的。 ”

特别是第二及第三缔约过失的情况尤为常见,将其作为缔约过失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招商引资工作中,常常在我们与外方签订合作意向书、签订合作备忘录的过程中,外方要为中方签订正式合同做好准备工作。 比如抢地、建厂、办理行政审批等,都做了大量的投资,但外方无故要求不签订正式合同,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但其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前两款合同订立过失情形,只能适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应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合同数量大幅减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合同需要批准或登记生效。 合同成立后,负有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生效,往往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过失本司法解释最终只规定了第三种情况,明确了其法律责任。 对于前两种情况,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必要时在《合同法解释(三)》中说明。

约定过失赔偿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主要有以下要件。

1 .缔约一方信任利益受损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缔约国过错责任的构成以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事实发生为首要前提。

2 .对方当事人应当违反先合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当然应该赔偿,但赔偿人承担其责任的前提是他有特定义务必须违反。 这个义务在法学上被称为先合同义务。

3 .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应当有主观过错。 这是构成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所能注意而违反其注意义务,从而对法律给予否定评价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方面。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因缔约过失导致的过度程序要求较高,一般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4 .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与被害人信赖利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缔约双方已实际处于缔约阶段。 如果当事双方尚未进入缔约阶段,就不会发生“缔约”过失,也不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约定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般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该限制在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内。 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 从实践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对方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包括缔约支出、前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对方过失造成的合同机会丧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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