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论文,旅游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摘要】旅游合同是以精神享受利益为主要给付义务的合同。 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基于法律利益平衡功能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突破现有民事责任理论中违约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束缚,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理依据。

【关键词】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利益平衡功能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往往会给旅游者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对于是否应当法律补偿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以及应以何种责任体制补偿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等问题,还没有完全的理论依据。 因此对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成为进一步研究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规制等问题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一.依法利益平衡功能赔偿旅游者精神利益损害的合理性

旅游合同是由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约定的,是旅行社提供餐饮、住宿、导游、运输、保险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相应报酬,以实现旅游者一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合同。 其中,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的实现是旅游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和内容。

旅游者精神享受是指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所期望达到的,通过签订的旅游合同所能实现的精神放松、愉悦、舒适和满足感。

由于我国对旅游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主要观点如下。 委托合同说、遵守纪律说、中介说、承包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 [1]笔者认为,旅游合同应属于混合性合同。 旅游合同的核心给付义务是以一定的精神享受利益。 其中,旅行社提供以精神享受为内容的旅游服务,安排行程、住宿、餐饮、运输、导游、娱乐等多种服务,具有综合性。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