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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存在较大争议。 有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不包括合同从一开始就失去效力,损害赔偿范围中可以受益的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被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违约方不能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另一种意见则持完全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之一。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力。” 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 因此,因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合法有效,被违约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2 .要求支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一致。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和鼓励遵守诺言,而不是鼓励违约。 在因违约而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违约方以外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或者损失太小。 如果违约方以外的人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随时都有终止的危险。 此时,违约方往往回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 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动物,这只会导致很多人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交易秩序极其不稳定。 这显然与合同法的目的不一致。 在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者开发人员的损失总是难以计算,如果不给予违约金请求权,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 .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违约金。 很多合同比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的,货款不予退还; 受益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价款”,或者“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 根据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表达真实意思的合同可以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因此,如果违约方以外的人在此类纠纷中拒绝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会妨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不相符。

4 .我国违约金制度是一项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 合同当事人往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是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因此,违约方向以外违约方主张的违约方主张的违约赔偿金并不能达到预期利润,而只是需要弥补的损失。 当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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